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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和變造金融票證案
一、案情被告人王昌和,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犯變造金融票證罪,于1999年6月18日被逮捕。
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昌和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某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8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昌和在某縣城市信用社存款130元,至11月25日已兩次支取125元,存折上余額為5元。1999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昌和在自己家中將存折上存款余額涂改為10805元。同年7月1日上午10時許,王持涂改后的存折到本縣城關一發廊按摩嫖娼,結帳時無現金支付,便同發廊老板、賣淫女三人乘三輪車到城關信用社取款,信用社工作人員發現存折被涂改后即報警,公安人員遂將王昌和抓獲。
二、判決
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昌和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以真實的金融憑證為基礎,采取涂改存款余額的手段,改變金融憑證的內容,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涂改存單上存款余額的行為,其行為構成變造金融票證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昌和犯變造金融票證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于1999年10月25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昌和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宣判后,王昌和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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