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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稕Q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作了較大的調整,上調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標準,并對“有效催收”等進行了界定。根據《決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即五萬元為定罪量刑起點;而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同時,《決定》指出,催收同時具備“(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這些條件的,方可認定為“有效催收”。
整理人: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