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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征收”、“征地”、“騰退”的區別?
1.拆遷
拆遷,就是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人,將拆遷許可范圍內的房屋等建筑物予以拆除,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狹義的“拆遷”是依據200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廢止)進行的項目。但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出臺,將房屋拆遷制度予以終結,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制度。
2.征收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是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其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是其它目的則是無權征收土地的。
而拆遷的目的則有很多種,比如說是綠化隔離、城市基礎建設等各種各樣的項目都是拆遷。其次,征收必須是“先補償、后搬遷”,在程序方面更加的法制化,被征收的相關權利人都有參與權、知情權等利于被征收人的要求。在補償價格方面,征收通常采用的是市場比較法,補償數額相對比較高。而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協商選擇,不過實踐過程中,評估機構基本都是征收方指定的,所以在補償方面還是會出現補償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
3.征地
土地征收,也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并對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征地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省級政府制定的相關條例來實施。
因為我國的土地分為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集體土地只能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鄉鎮企業、本集體成員的住宅建設,所以在需要使用集體土地時,應當依法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再經進行出讓或劃撥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或個人。
4.騰退
房屋騰退一般理解是房屋使用權人沒有合法理由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有權利要求使用權人搬離房屋而采取的一種方式,房屋騰退一般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到法院進行起訴。
房屋騰退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不能從法律上給出合適的定義。但是在有些地方的項目運行中會出現以房屋騰退的方式要求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