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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可能不承擔保證責任的16個法律要點
《民法典》之前的保證法律制度重點是考慮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從《民法典》開始,法律開始依法側重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民法在借貸法律層面的一大進步!
債權人要對自己的借貸風險承擔最大責任的時代已經來臨,分析如下:
一、 債權人與保證人非書面約定保證責任。
二、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保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者主張權利。
三、 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四、 債務人破產開始后保證人保證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未依法訴訟、仲裁的,破產程序終結后也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五、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六、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七、保證期間經過后,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的《催款函》上單純簽收的行為,不構成新的保證。
八、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十、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十一、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范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十二、債權人欺詐保證人或債務人欺詐保證人債權人知情的,保證人可以訴訟撤銷該保證行為。
十三、保證人不知情為債權人借新還舊而提供擔保的,從無效變為撤銷。
十四、債務人提供的抵押與保證人的保證并存時,保證人有可能免責。
十五、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十六、非營利機構不能做保證人。
綜上,《民法典》時代背景下,債權人的合規法律風險要遠遠大于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