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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刑交叉角度,分析套路貸
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套路貸,是典型的以民事法律關系掩蓋犯罪事實的例子。套路貸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或者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各類合同。隨后,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制造各種借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進而通過利用其制造的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實現侵占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套路貸通常有以下行為特征:
(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借款人簽訂合同。同時,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名目欺騙借款人簽訂不能按時還款時的虛高借款合同、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于借款人的條款。
(2)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借款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3)制造違約陷阱,當還款日期臨近,借貸公司不主動提醒借款人,還常以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為名導致借款人無法還款。然后,公司就以違約為名,收取高額滯納金、手續費等,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借款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公司會再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與借款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在套路貸案件中,被害人在犯罪分子的誘騙下,一步一步地落入陷阱,并且主動配合犯罪分子制造虛假證據,使自身陷于不利地位,最終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套路貸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圈套,犯罪分子以民事借貸關系掩蓋詐騙犯罪的事實。只有揭開其民事借貸的面紗,才能認清其詐騙犯罪的本質。
從刑法角度分析,這種以民事訴訟實現虛假債權形式的套路貸其實是一種訴訟詐騙。制造虛假債權的過程,被害人是明知的,并且也是配合的。當然,這是被告人隱瞞了虛增借款的真實目的。但這種詐騙只是取得被害人對虛增借款的配合,還并不是以此非法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因而還不能將該行為直接認定為詐騙罪。這種虛增借款的行為實際上是此后的訴訟詐騙的預備行為,因此,被告人主要是利用銀行流水等在被害人配合下形成的借款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以此最終實現虛假債權,才是真正的詐騙犯罪。
因此,在套路貸的案件中,民事上的合法只是一種假象,而詐騙犯罪才是其實質。
在套路貸案件中,犯罪分子以民事借貸掩蓋刑事詐騙。從表面來看,確實存在借貸關系,并且還有借款合同以及銀行流水等證據。此類案件如果進行民事訴訟,犯罪分子勝訴的概率極大。因為被害人缺乏舉證能力,無法還原真實。例如,我國《民法通則》58條明確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但被害人要通過舉證證明犯罪分子采取了欺詐或者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簽訂借款合同,事實上幾乎是不可能的。為此,需要公權力的介入,通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才能證明詐騙罪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