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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案不同判”現象即將得到改變
在律師經辦或接觸的眾多案件中,經常會遇到類似案情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在同一法院不同經辦法官手上處理的案件,最終法院會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這一方面體現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方面也反映出不同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認知不同,在法律適用標準方面有差異。當遇到一些無明確法律或司法解釋等文件規定,甚至理論界存在爭議的案件,由于無統一適用法律標準的約束,極容易出現與既有裁判文書相比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這直接導致代理律師在接受不同的當事人委托或咨詢時,無法給出一個較為固定的法律意見,即不利于當事人理解和感受社會公平正義,也不利于維護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甚至社會穩定。
面對“同案不同判”及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采取措施并相繼出臺有關文件進行指導、糾正。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法發〔2020〕35號)》,該文件從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司法指導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及強化法官統一適用法律職責等方面來規定和要求法院(法官)統一適用法律標準,依法“同案同判”,因此,飽受詬病的“同案不同判”現象今后將逐漸得到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
法發〔2020〕35號
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意義和應當堅持的原則
1.充分認識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意義。在審判工作中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是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內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基本職責,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的重要保證,是提升司法質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關審判權依法正確行使,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各級人民法院要把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作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推進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完善審判工作制度、管理體制和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統一裁判標準,確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牢牢把握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應當堅持的原則。
堅持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確保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司法為民宗旨,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積極運用司法手段推動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切的公共安全、權益保障、公平正義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兼顧國法天理人情,發揮裁判規范引領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
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始終忠于憲法和法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決排除對司法活動的干預。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嚴格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
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履行好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職責使命,服務常態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經濟行穩致遠、社會安定和諧。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產權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二、加強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工作
3.發揮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責。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特別是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而使理解執行出現困難、情況變化導致案件處理依據存在不同理解、某一類具體案件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制定司法解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難問題的司法解釋,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規范司法解釋制定程序,健全調研、立項、起草、論證、審核、發布、清理和廢止機制,完善歸口管理和報備審查機制。
4.加強指導性案例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是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從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推薦具有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確立規則意義的典型案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確定,統一發布。指導性案例不直接作為裁判依據援引,但對正在審理的類似案件具有參照效力。進一步健全指導性案例報送、篩選、發布、編纂、評估、應用和清理機制,完善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轉化為指導性案例工作機制,增強案例指導工作的規范性、針對性、時效性。
5.發揮司法指導性文件和典型案例的指導作用。司法指導性文件、典型案例對于正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標準、實現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具有指導和調節作用。圍繞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政策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出臺司法指導性文件,為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和政策指引。針對經濟社會活動中具有典型意義及較大影響的法律問題,或者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發布典型案例,樹立正確價值導向,傳播正確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裁判活動。
三、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問題解決機制
6.建立全國法院法律適用問題專門平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重大法律適用問題發現與解決機制,加快形成上下貫通、內外結合、系統完備、規范高效的法律適用問題解決體系,及時組織研究和解決各地存在的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咨詢作用,積極開展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通過組織召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問題研討會等方式,搭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行業代表等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平臺,總結歸納分歧問題,研究提出參考意見,為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供高質量的輔助和參考。
7.健全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審判委員會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的集體領導和決策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審判管理辦公室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根據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需要,為審判委員會決策提供服務和決策參考。進一步優化法律適用分歧的申請、立項、審查和研究工作機制,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或者在審案件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與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適用標準存在分歧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提請解決。
四、完善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
8.規范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指導工作。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辦案指導文件和參考性案例等方式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標準。各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辦案指導文件、參考性案例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規定,不得與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相沖突。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辦案指導文件、參考性案例長效工作機制,定期組織清理,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切實解決不同地區法律適用、辦案標準的不合理差異問題。
9.建立高級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轄區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研究解決本院及轄區內法院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分歧。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發現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經研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層報高級人民法院,超出高級人民法院轄區范圍的,應當及時報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解決。
五、強化審判組織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法定職責
10.強化獨任法官、合議庭正確適用法律職責。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充分發揮獨任法官、合議庭等審判組織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基礎作用。獨任法官、合議庭應當嚴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風險,避免法律適用分歧。發現將要作出的裁判與其他同類案件裁判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提請專業法官會議研究。合議庭應當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情況納入案件評議內容,健全完善評議規則,確保合議庭成員平等行權、集思廣益、民主決策、共同負責。
11.發揮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職責。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和議事程序,充分發揮民主集中制優勢,強化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重要作用。審判委員會應當著重對下列案件,加強法律適用標準問題的研究總結:(1)涉及法律適用標準問題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2)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案件;(3)獨任法官、合議庭在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上與專業法官會議咨詢意見不一致的案件;(4)擬作出裁判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同類案件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審判委員會應當及時總結提煉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確保本院及轄區內法院審理同類案件時裁判標準統一。
六、落實院庭長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監督管理職責
12.明確和壓實院庭長監督管理職責。院庭長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管理權限,加強審判管理和業務指導,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通過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推動專業法官會議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上充分發揮專業咨詢作用,定期組織研究獨任法官、合議庭審理意見與專業法官會議咨詢意見、審判委員會決定不一致的案件,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總結經驗。及時指導法官對審理意見長期與專業法官會議咨詢意見、審判委員會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案件進行分析,促進法官提高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能力,防止裁判不公和司法不廉。推動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與審判組織審判職能、專業法官會議咨詢職能、審判委員會決策職能有機銜接、有效運行,形成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制度機制體系。
13.加強對“四類案件”的監督管理。院庭長應當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加強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已決或待決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依照程序采取改變審判組織形式、增加合議庭成員、召集專業法官會議、建議或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等舉措,及時解決法律適用分歧。院庭長可以擔任審判長或承辦人審理“四類案件”,依照職權主持或者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四類案件”,在審判組織中促進實現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七、充分發揮審判管理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上的作用
14.加強和規范審判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審判管理機制,構建全面覆蓋、科學規范、監管有效的審判管理制度體系。審判管理部門在履行流程管理、質量評查等審判管理職責時,對于發現的重大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及時匯總報告,積極輔助審判委員會、院庭長研究解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問題。
15.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作為審判管理的重點。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判質量管理,完善評查方法和評查標準,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情況納入案件質量評查指標體系。對于可能存在背離法律、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所確定裁判規則等情形的,承辦法官應當向案件評查委員會說明理由。對信訪申訴、長期未結、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抗訴再審案件的審判管理中發現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的,應當及時提請院庭長和審判委員會研究解決。
八、充分發揮審級制度和審判監督程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作用
16.發揮審級監督體系作用。強化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監督公正司法的職能。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指導,建立健全改判、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案件的跟蹤督辦、異議反饋制度,完善分析研判和定期通報機制。充分發揮二審程序解決法律爭議的作用,在二審程序中依法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查,對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內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對影響司法公正的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應當根據當事人訴求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
17.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錯作用。生效案件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的,應當正確處理審判監督程序與司法裁判穩定性的關系,區分案件情況,根據當事人請求或者依法啟動院長發現程序,對法律適用確有錯誤的案件提起再審。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抗訴等法律監督行為,涉及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必要時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九、完善類案和新類型案件強制檢索報告工作機制
18.規范和完善類案檢索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承辦法官應當做好類案檢索和分析。對于擬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案件、院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應當進行類案檢索。對于應當類案檢索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及審理報告中對類案檢索情況予以說明,或者制作類案檢索報告,并隨案流轉歸檔備查。
19.規范類案檢索結果運用。法官在類案檢索時,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可以作為裁判的參考;檢索到的類案存在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的,可以綜合法院層級、裁判時間、是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等因素,依照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予以解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歸納整理類案檢索情況,通過一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轄區內法院公開,供法官辦案參考。
十、強化對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科技支撐和人才保障
20.加強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技術支撐。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深化智慧法院建設,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供信息化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設以司法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臺為基礎的智慧數據中臺,完善類案智能化推送和審判支持系統,加強類案同判規則數據庫和優秀案例分析數據庫建設,為審判人員辦案提供裁判規則和參考案例,為院庭長監督管理提供同類案件大數據報告,為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提供決策參考。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利用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中國應用法學數字化服務系統等平臺,加強案例分析與應用,提高法官熟練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類案檢索和案例研究的能力。
21.加強對審判人員法律適用能力的培養。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大對審判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培訓力度,強化與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相關的法律解釋、案例分析、類案檢索、科技應用等方面能力的培養,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意識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4日